“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之解释 被引量:33
On 'If the Instigated Person Has not Committed the Instigated Crime'
中文题名:“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之解释
作者:刘明祥
第一作者:刘明祥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份:2011
期号:1
起止页码:139-149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教唆犯;被教唆;犯罪;解释;
摘要: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单一正犯体系,教唆犯从属性说无存在的法律基础,用此说来解释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中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不具有合理性。应当将其解释为被教唆的人没有按教唆犯的意思实施犯罪,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教唆犯已实施教唆行为但教唆信息(或内容)还未传达到被教唆的人;(2)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3)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但还未为犯罪做准备;(4)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但后来改变犯意或者因误解教唆犯的意思实施了其他犯罪,并且所犯之罪不能包容被教唆的罪。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