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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之解释     被引量:33

On 'If the Instigated Person Has not Committed the Instigated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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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之解释

作者:刘明祥

第一作者:刘明祥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份:2011

期号:1

起止页码:139-149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教唆犯;被教唆;犯罪;解释;

摘要: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单一正犯体系,教唆犯从属性说无存在的法律基础,用此说来解释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中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不具有合理性。应当将其解释为被教唆的人没有按教唆犯的意思实施犯罪,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教唆犯已实施教唆行为但教唆信息(或内容)还未传达到被教唆的人;(2)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3)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但还未为犯罪做准备;(4)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但后来改变犯意或者因误解教唆犯的意思实施了其他犯罪,并且所犯之罪不能包容被教唆的罪。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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