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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范围之研究——以公司合同债权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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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股东代表诉讼范围之研究——以公司合同债权人为例

作者:李培华 马凤春

第一作者:李培华

机构:[1]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3]山东政法学院;

年份:2010

期号:24

起止页码:54-57

中文期刊名: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范围;《公司法》;

摘要:股东代表诉讼是现代公司法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从主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看,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均限缩于一定的范围,而不是漫无边际。我们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不应将合同债权人包括在内,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不应泛指除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任意第三人,而应指类似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能够对公司施加相当影响力和控制力的人。

分类号: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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