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的司法界定:以上海“11·15”大火案为背景 被引量:5
Judicial Definition of the Scope of Subjects in Crime of Negligently Causing a Serious Accident in Construction Field:Taking the Shanghai "11.15" Fire Case as a Background
中文题名:建筑施工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的司法界定:以上海“11·15”大火案为背景
作者:葛立刚
第一作者:葛立刚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年份:2010
期号:4
起止页码:114-118
中文期刊名: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
中文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安全;建筑施工;火灾;
摘要:上海"11.15"大火案发生后,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多名责任人员被依法逮捕,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问题再次成为焦点。该罪的犯罪主体的实质特征在于"与特定的生产、作业相联系",因而具体到建筑施工领域,其不仅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还包括施工单位中的组织、指挥人员,以及总承包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如果他们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都可以构成该罪。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引起重大事故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该罪,因而在具体案件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构成要件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准确分析。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