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事申请执行期间制度的初步检讨——以《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修改为对象的分析 被引量:6
Reviewing the Regime of Limitation Period for Enforcement Application:Focusing on the Amendment of Article 219 of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
中文题名:对我国民事申请执行期间制度的初步检讨——以《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修改为对象的分析
作者:占善刚
第一作者:占善刚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430072
年份:2011
期号:1
起止页码:37-42
中文期刊名: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期间;强制执行请求权;诉讼时效;
摘要:于2007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15条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统一规定为二年,从而摈弃了修改前的民诉法区分不同性质的执行当事人而设不同的申请执行期间之立法范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此次修改有实质的进步。这是因为从诉讼法理上讲,申请强制执行乃当事人对代表国家之法院所享有的公法上的请求权,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体现,不应有期间的限制。此外,申请执行期间制度之设立客观上亦损害了民事实体法所确立的诉讼时效制度的完整适用,造成了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不必要的冲突。从根本上讲,我国民诉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间制度的设立实乃基于积淀20余年的错误认识之不正确立法,应予以废除。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