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浅议裁量基准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作者:蔡鹏
第一作者:蔡鹏
机构:[1]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8
年份:2011
期号:1
起止页码:84-87
中文期刊名:西部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裁量基准存在必然性;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裁量基准的性质;裁量基准的逃逸;
摘要:近年来,裁量基准的制定开始风行于我国各级行政机关,针对这一日益生长和发展的行政法现象,不仅需要进一步对其理论进行完善,更为重要的是确保其能得到真正有效地实施。就裁量基准而言,有效实施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保障集中体现在其救济方面,换言之,裁量基准必须在行政诉讼中得到有效适用,如果在诉讼中对裁量基准不予适用,那么毫无疑问裁量基准将失去其约束行政机关的作用和意义,也失去了其存在的必然性。要真正认清裁量基准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效力,就必须明确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从而确定其性质,进而再深入分析其适用效力及其适用方式。
分类号:DF728[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