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滚珠合同可否构成侵权责任
作者:管晓峰
第一作者:管晓峰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年份:2011
期号:1
起止页码:57-61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丛
中文关键词:滚珠合同;电信运营商、电信增值商、侵权、连带责任;
摘要:滚珠合同是从格式合同变迁而来,合同法律制度对格式合同规定了不利提供方解释原则。在滚珠合同中,运营商一头连接增值商,一头连结消费者,一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网站,并且按时间或者按信息流量代理增值商收取费用;另一方面为增值商提供客源,并且按照代收金额分取固定比例的费用,实际上就是中介人。所以,当增值商违法时,增值商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作为中介人的运营商也应按照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律师法》等法律精神,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号:DF529[民事其他法权]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