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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珠合同可否构成侵权责任    

The Issue Regarding Tortious Liability of Ball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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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滚珠合同可否构成侵权责任

作者:管晓峰

第一作者:管晓峰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年份:2011

期号:1

起止页码:57-61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丛

中文关键词:滚珠合同;电信运营商、电信增值商、侵权、连带责任;

摘要:滚珠合同是从格式合同变迁而来,合同法律制度对格式合同规定了不利提供方解释原则。在滚珠合同中,运营商一头连接增值商,一头连结消费者,一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网站,并且按时间或者按信息流量代理增值商收取费用;另一方面为增值商提供客源,并且按照代收金额分取固定比例的费用,实际上就是中介人。所以,当增值商违法时,增值商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作为中介人的运营商也应按照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律师法》等法律精神,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号:DF529[民事其他法权]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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