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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强奸罪中“暴力”手段行为的比较     被引量:5

The Comparison of Violence in Robbery and 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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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抢劫罪和强奸罪中“暴力”手段行为的比较

作者:葛立刚

第一作者:葛立刚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年份:2011

卷号:19

期号:2

起止页码:81-85

中文期刊名: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暴力;抢劫罪;强奸罪;手段行为;目的行为;

摘要:暴力作为抢劫罪和强奸罪中最常见的手段行为,在各自的罪名中却有着并不完全相同的表现形式和特征。暴力作为两罪的手段行为,其实施必须以实现相应的犯罪为目的;暴力行为必须由行为人亲自实施.利用他人的暴力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劫财或者奸淫行为,对相应犯罪的成立具有不同的意义;暴力所针对的对象也只能是被害人本人,并且对物的暴力不能构成暴力型的相关犯罪;两罪中的暴力都包括危害人身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两种方式,但强奸罪的暴力还要求具有对人身直接侵害的特征;在暴力强度上,抢劫的暴力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的程度,而强奸的暴力只要达到“使其反抗变得显著困难”的程度就够了,并且强奸的暴力不包括故意杀人。

分类号:D917.1[犯罪原因]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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