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司法哲学 被引量:1
On the Judicial Philosoph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Our Harmonious Society
中文题名: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司法哲学
作者:陈贤贵
第一作者:陈贤贵
机构:[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年份:2011
卷号:19
期号:1
起止页码:18-25
中文期刊名:太平洋学报
中文关键词:司法克制;司法能动;司法哲学;法律解释;
摘要:和谐社会的建构应以法治为根基。法治在司法上表现为认真对待规则,重视文义解释,尊重法律文本的权威。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体现了法官释法的两种不同的司法哲学,其主要分歧在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或限度。当下的法官拥有广泛的法律解释权,司法能动处于无序状态,应予以合理规制;法官应当奉行司法克制主义,认真对待和尊重规则,依据法律文本的含义解释法律,从而建构裁判规范,以确保法律意义的安全与稳定。
分类号:D916[司法制度]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