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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的理论界分和评价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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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的理论界分和评价

作者:杜文俊 陈洪兵

第一作者:杜文俊

机构:[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2]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1

期号:1

起止页码:35-45

中文期刊名:东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共犯;追诉期限的起算;

摘要:区分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对于共犯认定、追诉期限的起算、正当防卫的认定、新法的适用、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处理以及罪数的认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继续犯的显著特点在于,构成要件符合性能被持续性地肯定。伤害罪属于状态犯,但在被害人伤情恶化时有救助的义务,他人教唆不救助的,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重婚罪属状态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即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状态犯,拐骗儿童罪是继续犯;挪用公款罪是继续犯;窝藏犯罪基本上属于继续犯,但中途知情后维持现状的,由于行为人没有作为的义务,不构成犯罪;持有型犯罪是继续犯,中途知情而继续持有的,构成犯罪,同住的人发现对方持有违禁品不予阻止的,不构成共犯。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41186);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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