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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性再审事由及其规范化功能解析     被引量:2

On the Regulating Function of Procedural Reasons for Retrial of Civil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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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事程序性再审事由及其规范化功能解析

作者:郑金玉

第一作者:郑金玉

机构:[1]河南大学环境与民商法研究所,河南开封475001

年份:2010

卷号:28

期号:8

起止页码:65-71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再审事由;程序功能;辩论权;质证权;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部分新增程序性再审事由有一定困难,出于程序安定性考虑,需要谨慎适用,从严解释。其实,与纠错功能相比,程序性再审事由在扼制程序违法、促进庭审程序规范化方面的功能更为明显,我们应该借助再审事由进一步提高我国民事审判质量,以降低案件再审率。引入诉讼要件理论,规范常规性程序事项的运作,强化辩论权、质证权的实质内容,加强诉讼程序内部制约机制,都有利于减少案件被申请再审的比例。

分类号:D926.34[司法监督]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_E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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