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赔礼道歉责任及其强制执行 被引量:24
The Liability of Apology in Civil Law and its Compulsory Enforcement
中文题名:民法上的赔礼道歉责任及其强制执行
作者:葛云松
第一作者:葛云松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1
期号:2
起止页码:113-129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赔礼道歉;强制执行;谴责声明;替代执行;赔偿执行;
摘要:赔礼道歉可以缓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可以达到抚慰金所不能实现的效果,也符合普通民众的公平感,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形式具有积极意义。但对赔礼道歉的间接强制执行违反了比例原则,构成违宪。公布判决书并不能获得与被告道歉相当的效果,并非一种适当的替代执行方式。由原告或者法院以被告名义草拟道歉启事并予以公布的观点也不妥当。而以受害人发表谴责声明而由被告负担其费用的方式替代执行,则不失为一种妥当的方式。如果受害人不选择以该方式强制执行,则可以请求被告支付一定的金额,其数额应由法院在判决书中确定。
分类号:D912.1[行政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