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非法集资特征的理解与认定
作者:刘为波
第一作者:刘为波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年份:2011
期号:2
起止页码:72-75
中文期刊名:中国审判
中文关键词:非法集资;法律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社会公众;《解释》;刑事案件;合法经营;手机短信;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成立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4个特征要件,即:(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分类号: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