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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付被拒后保险船舶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1

Ship's legal status when abandonment is rejected by the insu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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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委付被拒后保险船舶的法律地位

作者:马炎秋 杨俊

第一作者:马炎秋

机构:[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年份:2011

卷号:22

期号:1

起止页码:55-59

中文期刊名:中国海商法年刊

中文关键词:委付;委付通知;保险船舶;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在收到委付通知后,可以拒绝接受委付。在委付被拒绝后,保险人可以作出部分赔偿,保险船舶的所有权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只就其赔偿部分享有代位求偿权。而在保险人明确拒绝委付又作出全损赔偿时,针对保险船舶的所有权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保险船舶属于无主物;二是自动转让给保险入;三是归被保险人所有。从立法目的角度看,保险船舶的权利义务归被保险人所有更为合理。中国法律应对此予以明确。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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