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设立登记撤销制度——以《公司法》第199条的适用展开 被引量:7
On the Revocation System of Corporate 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
中文题名:论公司设立登记撤销制度——以《公司法》第199条的适用展开
作者:肖海军
第一作者:肖海军
机构:[1]湖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1
期号:2
起止页码:88-100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学
中文关键词:公司登记;公司设立登记;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摘要:公司设立登记撤销,是对公司设立时实质性瑕疵的一项行政救济制度,其性质应属于依职权所为的行政撤销行为。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99条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69条把撤销公司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在并列选择的位序上,但由于《公司法》第199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系由公司原始出资人或发起人、申请人所为,而非公司所为,不宜适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由于撤销公司登记具有溯及既往并否定公司有效成立的法律效力,会诱发连锁性的债务清偿危机,为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损害和社会动荡,实践中应慎用公司设立登记撤销。
分类号:D[政治、法律]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