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构建 被引量:12
On Construction of the Procedure about Changing Parties in Civil Enforcement
中文题名: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构建
作者:谭秋桂
第一作者:谭秋桂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年份:2011
期号:2
起止页码:131-139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构建;
摘要: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主体范围由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扩张的主观范围决定,一般应当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没有载明的五种主体。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应当依申请而启动,执行机关不得依职权启动该程序,债务人也不得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他主体为执行债务人。对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事由,应当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由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应当完善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事后救济机制,建立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确保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正当性。
分类号:D915.183[执行程序]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