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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登记)生效合同、“申请义务”与“缔约过失”《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评注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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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批准(登记)生效合同、“申请义务”与“缔约过失”《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评注

作者:汤文平

第一作者:汤文平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1

期号:2

起止页码:337-356

中文期刊名:中外法学

中文关键词:批准生效;缔约过失;违约责任;法教义学;

摘要:本条规定了批准(登记)生效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申请”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所生的责任,可作为请求权核心规范,与其他条文一起完成请求权规范链条,为此应在体系之中,按民法规范“要件——效果”的理念予以构造。在法教义学体系上,应重新审视本条与预约、条件、同意(追认)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关系。在适用范围上,一要注意基础行为与履行行为的区分,二要注意基础行为自身与前置行为的区分。在申请义务上,应作扩张解释,并灵活把握其主体及属性。在效果上,应综合考量批准要求之法规目的、信赖保护、机会损失等各种因素,妥当选择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等救济方式,厘定复杂的规范层次。尤须避免(违约责任进路下)缔约强制过于猛烈的影响。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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