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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在的规范性与公私法的界限——与徐国栋教授商榷民法的“公私法混合说”     被引量:2

On Normativity of Social Reality and Limit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Laws --.Discussion with Professor Xu Guo -dong on the Civil Law with a "Mixture Theory of Public and Private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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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社会实在的规范性与公私法的界限——与徐国栋教授商榷民法的“公私法混合说”

作者:于柏华

第一作者:于柏华

机构:[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2011

卷号:5

期号:2

起止页码:96-103

中文期刊名:北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公私法混合说”;社会实在;规范性;

摘要:民法的"公私法混合说"建立在"强行法说"基础之上,该理论通过区分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把私法的范围限于任意性规范。强行法说预设了一种缺少规范性的"社会实在":一方面忽略了法律对社会实在的构造功能,没能看到强制性规范与私人领域的构成性关系;另一方面忽略了通过强制性规范所表达的私人自治的规范性要素,没能看到强制性规范与私人领域之间在合法性意义上的共生性。尽管公私法的划分问题具有可争议性,但强行法说因其对社会实在的理解存在偏差而无法成为一种妥当的公私法界限理论,民法的"公私法混合说"自然无法成立。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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