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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     被引量:1

On the Civil Liability Capacity of Natural Persons——A Discussion on the Article 32 of Tor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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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

作者:陈清

第一作者:陈清

机构:[1]徐州师范大学法律与政治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年份:2011

卷号:37

期号:2

起止页码:128-133

中文期刊名: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过错;

摘要: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民法典的体例安排与制度设计,还影响到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确定。传统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路径在很大程度上受刑法研究成果和国外民事立法例的影响,因而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理解应受制于民事责任的特质,不应只考虑识别控制的年龄标准。我国众多学者对国外立法例中有关过错的描述解读为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事实上,西方各国立法从未否认过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的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强调的是一种期待可能性,它决定主体人格的完整性,与"用不用"承担责任、"能不能"承担责任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承认一切自然人均有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民事权利能力理论的要求,也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相契合,更有利于解决民事诉讼的困惑。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应当确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责任。

分类号:D923.1[总则]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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