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之完善
作者:肖爱 吴正鼎
第一作者:肖爱
机构:[1]湖南吉首大学法学院,湖南吉首416000;[2]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重庆秀山409900
年份:2011
卷号:9
期号:2
起止页码:79-84
中文期刊名:时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严重污染环境罪;构成;后果;生态损害;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罪",删去了《刑法》第338条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是,如果舍弃传统的经济价值核算方式,而生态价值核算尚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则"严重污染环境"难以明确,该修正条文将适得其反。保持现有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后果要件,增加对生态损害后果的考量,或具有权宜性,但更符合法制发展的渐进性精神。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CSSCI:【CSSCI_E2010_2011】;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