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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作为独立所有权客体的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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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水资源作为独立所有权客体的证成

作者:单平基

第一作者:单平基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11

期号:3

起止页码:146-147

中文期刊名:求索

中文关键词:水资源;土地资源;所有权客体;客体特定性;

摘要:由于传统社会过分重视土地资源的价值,并未认识到水资源所具有的自身价值,水资源曾被作为土地资源的附属来看待,归属于土地资源所有人所有,并未成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随着水资源价值的日益显现,水资源所有权逐渐与土地资源所有权相分离,成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当今绝大多数立法例均顺应此种趋势,将水资源所有权与土地资源所有权相分离,将水资源作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归于国家所有、州所有或全民所有,而非私人所有。水资源作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与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并不相悖。

分类号:D912.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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