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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债权抵销之异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评注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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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合同解除、债权抵销之异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评注

作者:汤文平

第一作者:汤文平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1

期号:2

起止页码:151-159

中文期刊名:东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解除;撤销;异议之诉《合同法》解释;

摘要:《(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将本应由通知解除或抵销的“形成权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相对方,不但侵害了其时效利益,还可能制造比罹于诉讼时效更严重的失权后果。而且在程序法上,该条规定的消极确认之诉也并无特别的确认利益,实为无效率的制度设计。本条在立法论上应当删除。在解释论上,应于现行法的体系中关注该条文的负面影响,完善异议期间规则,且须架通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桥梁,构造完备的异议之诉。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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