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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调解书撤销制度的确立     被引量:6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Setting Aside the Incorrect Conciliation Statement in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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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仲裁调解书撤销制度的确立

作者:廖永安 张庆霖

第一作者:廖永安

机构:[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年份:2011

卷号:24

期号:2

起止页码:8-14

中文期刊名: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仲裁中调解;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撤销;

摘要: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这项颇具创造性的制度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调解结案本身的特性,仲裁调解制度在实务中的应用遭遇了很多难题。当事人能否就确有错误的仲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个问题在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在学术界鲜有关注,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我国有必要设立仲裁调解书撤销制度,并完善撤销仲裁调解书的配套机制和救济渠道。

分类号:D925.7[仲裁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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