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难办案件中立法过时的认定主体    

收藏

中文题名:难办案件中立法过时的认定主体

作者:汤善鹏

第一作者:汤善鹏

机构:[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年份:2011

期号:5

起止页码:87-94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难办案件;立法过时;认定主体;

摘要:三鹿破产案、泸州遗赠案、许霆案、孙伟铭案等难办案件中存在一个普遍的也是十分重要的立法问题,即立法过时问题。然而,立法过时究竟应当由谁来判定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认定立法过时的可能主体包括立法机关、法院和民众,但三者都存在相应的缺陷。我们应当建立立法机关、法院、民众相协调的认定立法过时的有效机制。在难办案件中的公法领域,认定立法过时的权力应当由立法机关来承担,但同时应当建立法院提起重新审议的制度机制,在难办案件中的私法领域,法院可以行使立法过时的认定权力,但必须严格说明理由。

分类号:DF01[立法理论]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