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个证据规定”的三大突破与五个局限——以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为重心 被引量:11
Three Breakthroughs and Five Insufficiencies of the Two Rules of Evidence
中文题名:论“两个证据规定”的三大突破与五个局限——以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为重心
作者:林喜芬
第一作者:林喜芬
机构:[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年份:2011
卷号:33
期号:2
起止页码:170-184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两个证据规定;非法言词证据;证据能力;突破;局限;
摘要:两高三部新近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申了非法言词证据一般应予排除的原则,修订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涵义及取证规范,确立了瑕疵证据一般不予排除的操作程式,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突破进展。同时,也存在对严格予以排除的"强制情形"例举不细致,对"诈术情形"的证据效力有待明确,被追诉人口供的排除原理亟需完善,取证禁止规定亟需更高位阶的人权法规范引导,特殊情形下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仍需补充等五大改革局限。面对这些制度局限,进一步的对策、变革与完善仍值得期待。
分类号:D915.13[证据制度]
收录:BDHX:【BDHX2008】;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