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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被引量:2

Comments on the Legal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Air Freight Forwa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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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作者:沈志韬

第一作者:沈志韬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年份:2011

卷号:24

期号:2

起止页码:30-34

中文期刊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人;缔约承运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

摘要:如今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实践中,货运代理人已逐渐突破了传统的定义,以代理人、缔约承运人等身份参与航空运输。不能一概将货运代理人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代理人.而应当结合航空货运单、当事人间合同的具体规定、货运代理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货运代理人收取合同对价的方式以及当事人的交易惯例等因素,综合判断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并确定其法律责任。中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运输企业才能成为缔约承运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明晰货运代理人的真实身份。

分类号:DF934[领空、航空法]

收录: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_E2010_2011】;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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