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被引量:2
Comments on the Legal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Air Freight Forwarder
中文题名:论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作者:沈志韬
第一作者:沈志韬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年份:2011
卷号:24
期号:2
起止页码:30-34
中文期刊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人;缔约承运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
摘要:如今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实践中,货运代理人已逐渐突破了传统的定义,以代理人、缔约承运人等身份参与航空运输。不能一概将货运代理人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代理人.而应当结合航空货运单、当事人间合同的具体规定、货运代理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货运代理人收取合同对价的方式以及当事人的交易惯例等因素,综合判断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并确定其法律责任。中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运输企业才能成为缔约承运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明晰货运代理人的真实身份。
分类号:DF934[领空、航空法]
收录: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_E2010_2011】;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