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实体性再审事由与法院诉讼责任范围
Substantial Particulars for the Retrial of Civil Lawsuits and Litigating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urt
中文题名:民事实体性再审事由与法院诉讼责任范围
作者:郑金玉
第一作者:郑金玉
机构:[1]河南大学环境与民商法研究所,河南开封475001
年份:2011
卷号:51
期号:3
起止页码:61-68
中文期刊名: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民事实体性再审事由;诉讼责任;事实性再审事由;
摘要:因法官认识局限而导致的裁判错误或其他不当诉讼行为,在性质上不同于枉法裁判。针对此类行为,应在划清诉讼责任范围的基础上强化审判主体程序内的诉讼责任,尽量避免在程序外追究法官个人责任,这对减轻裁判压力和规范诉讼行为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民事诉讼法》细化了再审事由,具备划分诉讼责任范围的功能。在实体再审事由中,事实性事由强调了法院的裁判责任:裁判者应对其选择事实认定方案的恰当性负责,但原则上不承担查明事实的责任;诉讼请求性事由强调了法院被动裁判原则,诉讼请求实体内容的恰当性不属于法院负责的事项,但裁判者仍需主动地探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程序要件,以保证审判权运行的正当性。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