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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人体器官犯罪——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的理解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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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刑法中的人体器官犯罪——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的理解

作者:莫洪宪 杨文博

第一作者:莫洪宪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1

期号:9

起止页码:25-29

中文期刊名:人民检察

中文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政策导向;

摘要:随着器官移植手术的迅速发展与成熟,许多以前被认为“绝症”的疾病得到救治。但器官受体与供体数量差距悬殊,器官供体的不足造成器官移植市场混乱,客观上导致了器官买卖黑市的产生。随着黑色产业链的发展,盗窃人体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等非法行为时有发生。鉴于人体器官犯罪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侵害了我国对公共2生的管理秩序,《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规定,将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行为犯罪化,准确理解和把握该项内容的立法精神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8】;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4119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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