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民法上过错程度及其区分标准 被引量:6
Reconstruction of Extent of Fault and its Distinction Standard in Civil Law
中文题名:怎样确定民法上过错程度及其区分标准
第一作者:陈本寒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1
期号:3
起止页码:79-83
中文期刊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过错程度;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注意义务;
摘要:新的过错程度区分采取“未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这一统一的标准,在过错的统一框架内进行,通过主、客观加重因素依次提高过错程度:行为人仅仅违反交易上必要的注意义务,无其他主、客观加重因素的为一般过失;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制造了一种明显且严重的危险,并且行为人对危险结果有高度或然性认识的为重大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结果必定发生,或者相信自己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基本上必定”会导致危害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为故意。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