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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条     被引量:14

The Solution of the Defects of Marriage Registration Procedure: Comments on the First Article i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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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条

作者:马忆南

第一作者:马忆南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7

年份:2011

期号:2

起止页码:89-93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结婚登记;程序的瑕疵;行政行为;

摘要:不能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为由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的效力也不因为结婚登记程序的瑕疵而受影响。对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予以补正或重新确认是可行的。婚姻登记程序的规范意义,重点在于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违反婚姻登记程序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分类号:D923.9[婚姻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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