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违反医疗说明义务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作者:周江洪
第一作者:周江洪
机构:[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年份:2011
期号:5
起止页码:78-87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说明义务;赔偿范围;因果关系;意思决定;自我决定;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了医方确保疗效的说明义务和介入性说明义务,并规定了未尽此等义务时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在违反医疗说明义务时的损害赔偿范围问题上,特别是在因果关系的判断及“自我决定”人格利益的保护上,目前的学说和司法实践都尚待进一步拓展。在涉及物质性赔偿的因果关系判断上,应重视违反说明义务对患者的意思决定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在涉及意思决定的说明义务时,“自我决定”这一重大人格利益应纳入《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畴,应肯定患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