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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抑或行政公益诉讼     被引量:4

On the Civil or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stituted by Procuratorial Or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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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抑或行政公益诉讼

作者:柯阳友 冯慧敏

第一作者:柯阳友

机构:[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年份:2011

卷号:36

期号:3

起止页码:46-51

中文期刊名: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诉讼程序;

摘要:《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专家修改建议稿均提出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抑或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大部分是相同的,因为公益诉讼保护的利益是公共利益,但有的案件的固有属性是“民事”,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属于“行政”的范畴;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民事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程序构建方面有较多相似之处,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程序,二者在行政前里程序和攀证责任的分配两个方面有重大区别。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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