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抑或行政公益诉讼 被引量:4
On the Civil or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stituted by Procuratorial Organ
中文题名: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抑或行政公益诉讼
第一作者:柯阳友
机构:[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年份:2011
卷号:36
期号:3
起止页码:46-51
中文期刊名: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诉讼程序;
摘要:《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专家修改建议稿均提出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抑或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大部分是相同的,因为公益诉讼保护的利益是公共利益,但有的案件的固有属性是“民事”,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属于“行政”的范畴;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民事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程序构建方面有较多相似之处,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程序,二者在行政前里程序和攀证责任的分配两个方面有重大区别。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