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司法权中的司法规则创制权 被引量:14
A Discussion on the Judicial Rules Initiatives in the Civil Jurisdiction
中文题名:论民事司法权中的司法规则创制权
第一作者:赵钢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2]广东金融学院;[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年份:2011
期号:3
起止页码:21-30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学
中文关键词:司法权;立法权;司法解释权;司法规则创制权;能动司法;
摘要: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最高法院均有形式各异、范围有别的司法规则创制权。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通过法律解释来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完成法律之续造,其实质是创制实体性规则;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通法本身就是法官的创造物。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司法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之要求,根据宪法或法律之授权,其最高法院均享有程序性司法规则的创制权。我国在充分尊重立法权,并与司法解释权相区别的前提下,有必要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创制权。创制司法规则需要遵循相应的原则与程序。
分类号:D920.0[理论]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