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新问题
作者:肖晚祥
第一作者:肖晚祥
机构:[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1
期号:6
起止页码:49-55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
摘要:恶意透支数额只应当计算本金,以持卡人透支第一笔没有正常归还的钱款的时间为恶意透支的开始时间,此前持卡人的还款不能视为对以后透支本金的归还。银行催收金额与实际欠款金额不一致的,应以银行催收金额作为恶意透支数额。应当由银行证明其催收已经及于持卡人本人,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力。银行催收后透支本金的减少,不影响催收的效力。透支本金增加,则必须由银行进行另外的催收。追诉机关证明行为人具有“催收不还”的行为,即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应当允许行为人反证。
分类号: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