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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研析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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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研析

作者:阴建峰 万育

第一作者:阴建峰

机构:[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2]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南阳473000

年份:2011

期号:7

起止页码:81-89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立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八);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谓“其他手段”应本着与“暴力、威胁”具有相当性来理解,其“软暴力”色彩不宜否认。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应以实施犯罪行为为必要,不能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必然意味着就不能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在本质上《刑法修正案(八)》第43条第5款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只需体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

分类号:D924.3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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