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盗窃罪的量刑不能唯数额论
第一作者:陆建红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11
期号:12
起止页码:9-12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盗窃罪;犯罪情节轻微;量刑;盗窃案件;刑事处罚;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情节严重;
摘要:【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审理盗窃案件中,数额是确定案件的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综合考虑案件其他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盗窃犯罪的案情特殊,综合判断情节确属轻微的,即使犯罪数额达到了特别巨大,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分类号:D924.35[侵犯财产罪]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