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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行为类型化及多元立法模式——兼论商事行为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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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商事行为类型化及多元立法模式——兼论商事行为的司法适用

作者:王延川

第一作者:王延川

机构:[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年份:2011

期号:4

起止页码:67-76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商事行为;契约行为;联合行为;组织合约;有合有分立法模式;

摘要:当现实中出现不同于传统民事行为的私法行为,而既有的民事规则不足以解决因该商事行为而产生的纠纷时,商事行为规则因此而产生。按照交易中的成本支出与交易者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不同,可以将商事行为分为契约行为、组织合约和联合行为三种类型。比较学界三种商事行为立法模式,“有合有分”模式最为适合我国现实,这也决定了商事行为在立法上会呈现为特别民法、单行法和组织法三种方式。在商事行为司法适用上,总体上需要贯彻两个原则,即民商有别和法院适度介入原则,当然,在贯彻这两个原则时,三种不同的商事行为在适用的程度方面也有一定的差异。

分类号:DF41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4094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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