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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法制的创新及其影响——兼论“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说不能成立     被引量:1

Innovation and Impact of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Southern Dynas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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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南朝法制的创新及其影响——兼论“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说不能成立

作者:吕志兴

第一作者:吕志兴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年份:2011

期号:4

起止页码:183-195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南朝法制;梁律;北齐律;陈律;

摘要:南朝法制继承了晋律令的内容和体例,但从刘宋时起即开始形成一些新规定。梁、陈二代都制定了律令法典;梁律令在法典编纂体例方面有重要创新,特别是对《晋令》篇目的删修,开后世令典30篇(卷)体例之先河;梁、陈在重要法律制度上亦有许多创新。南朝法制对北周、隋、唐有深刻影响,是隋唐法制的主要渊源之一,在编纂体例和重要制度创新、文明程度及对后世的影响上均不在北朝之下,学界流行的“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说与历史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分类号:D920.0[理论]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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