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企业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界限——以美国商标法上的戏仿为视角     被引量:13

企业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界限——以美国商标法上的戏仿为视角

收藏

中文题名:企业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界限——以美国商标法上的戏仿为视角

作者:李雨峰

第一作者:李雨峰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2]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年份:2011

卷号:33

期号:4

起止页码:18-26

中文期刊名:环球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戏仿;商标权;言论自由;可替代的传播手段;合理使用;

摘要:商标的历史非常久远,但把商标作为财产保护却迟至19世纪。美国宪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不是商标法的立法基础。但在美国,公民、法人享有的商标权和言论自由都有其宪法基础。在商业领域,商标戏仿指的是把他人的商标作为批评、调侃对象的行为。戏仿在商标权与言论自由之间制造了一种紧张关系。一方面,商标所有人希望借助现代商标制度防止他人对自己标志的擅自使用;另一方面,第三人又希望借助言论自由的保护,对他人的商标进行最大程度的利用。如何解决商标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构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商标不同于传统财产、应受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一属性并不能为戏仿提供言论自由的保护。在实践中,美国法院探索了“可替代的其他充分的传播手段”、“非商业性言论”等进路来解决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可替代的其他充分的传播手段”标准无法解决戏仿的对象是商标本身而引起的问题,“非商业性言论”标准面临的困扰是无法划分商业性/非商业性言论之间的界限,为此,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引入了“合理使用”标准。

分类号:D971.21[法律]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