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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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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污染环境罪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冯军

第一作者:冯军

机构:[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年份:2011

卷号:36

期号:4

起止页码:19-21

中文期刊名: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污染环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修正案;严重后果;人身伤亡;成立条件;罪过形式;犯罪类型;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对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修改,其中将“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从实质层面变更了该罪的成立条件。因而,有必要对修改后的罪名、罪过形式、犯罪类型及罚金刑的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

分类号:D924.3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4121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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