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前置主义之构建 被引量:3
Building the Doctrine of Public Summons of Right in Rem Taken as Premises
中文题名:物权公示前置主义之构建
第一作者:陈本寒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11
卷号:24
期号:3
起止页码:17-23
中文期刊名: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物权变动;物权公示;外观;生效要件;物权公示前置主义;
摘要:物权的保护借助于权利不得侵害的一般法理即可实现,而物权公示制度旨在保护物权交易中的交易相对人和特定第三人,或者说物权公示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利瑕疵。擅长抽象的德国学者也没有完成对占有、交付、登记等进行的抽象,概括出上位概念——物权公示方法,而是直接将占有、交付、登记等同于物权公示方法。物权公示方法应该是一种公开的、可识别的、具有可持续性的物权外观。重构之后的物权公示制度为了与“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相区别,可以称之为“公示前置主义”。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