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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法律关系的确立,偏离与回归--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视角    

Discussion on Establishment, Deviation and Regression of Legal Relationship of Charging for City Garbage: in the perspective of Charging for Providing Operating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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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法律关系的确立,偏离与回归--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视角

作者:唐绍均 娄晓阳

第一作者:唐绍均

机构:[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年份:2011

期号:8

起止页码:133-137

中文期刊名:生态经济

中文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垃圾处理费;法律关系;经营服务性收费;

摘要:环卫经营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权,为生活垃圾排放者提供一种公共福利性的经营性服务,从而取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权利,因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法律性质决定了环卫经营企业与生活垃圾排放者、环卫经营企业与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主体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主体与生活垃圾排放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民事性质。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主体对行政强制的不当使用、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越权处分以及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专款专用限制无疑都昭示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实施中对其法律关系平等属性的偏离。收费权利民事救济途径的运用、设立政府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限制条件与取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的限制将有助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法律关系的回归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性收费法律性质的彰显。

分类号:D922.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F812.42[税收]

收录:BDHX:【BDHX200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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