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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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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胡云腾 周加海 喻海松

第一作者:胡云腾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11

期号:13

起止页码:26-30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缓刑考验期限;犯罪分子;禁止令;管制;判处;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为确保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规定》的制定背景、经过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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