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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居住性默示担保规则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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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可居住性默示担保规则及其启示

作者:周珺 饶清

第一作者:周珺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上海201620;[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广东广州510655;

年份:2011

期号:7

起止页码:163-165

中文期刊名:求索

中文关键词:可居住性默示担保;住房租赁;出租人;承租人;

摘要:可居住性默示担保规则的核心内容是,即便租赁合同中无明确约定,出租人也应当担保租赁房屋在租赁开始时乃至整个租赁期间适合人们居住。该规则在适用范围、基本属性、救济措施等方面对我国房屋租赁法制的完善不无借鉴意义。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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