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法律和司法实践对共同谋杀之首犯与从犯的认定
On Accusation of the Principal Criminal and Accessory in Joint Murder in Laws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Qing Dynasty
中文题名:清代法律和司法实践对共同谋杀之首犯与从犯的认定
作者:闵冬芳
第一作者:闵冬芳
机构:[1]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年份:2011
卷号:5
期号:4
起止页码:131-142
中文期刊名:北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共同谋杀;造意;加功;共同犯罪;
摘要:根据清律"谋杀人"条,按照其在共同谋杀中的作用,共同谋杀的犯罪人被分为首犯和从犯两类,其中从犯又分为加功者、不加功者和从而不行者三种。同时,清律中所附的明代万历十五年条例对区分各共同犯罪人特别是从而加功者与从而不加功者作了严格的限定,即"助殴伤重者"方以加功论。但是这一认定加功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遵守。官员们认定加功与否的标准多与清初律学家沈之奇的观点一致。道光五年对万历十五年条例中规定的加功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即将"助殴伤重"改为"下手助殴"。直到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该条例中规定的造意与加功的认定标准等未再改变。需要指出的是,清律中总则部分"共犯罪分首从"条与分则部分"谋杀人"条中关于首犯与从犯的区分标准及处罚原则不统一的情形并非孤例。而自民国以来,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区分与处罚原则又各有变化。
分类号:DF08[法学史、法律思想史]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