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抑或生效要件——以强行性规范为中心
第一作者:李海龙
机构:[1]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3
年份:2011
期号:8
起止页码:158-159
中文期刊名:现代营销
中文关键词:强行性规范;成立;无效;不生效;
摘要:强行性规范是一种不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改变的与任意性规范相对应的法规范类型,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中的强行性规范。依照强行性法律规范来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所具有的价值内核,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法律行为成立后一般就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即生效,只有在附加条件和期限的情况下才可能阻碍法律行为生效。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