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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情节犯的醉酒驾驶——兼议“醉驾是否一律构成犯罪”之争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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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作为情节犯的醉酒驾驶——兼议“醉驾是否一律构成犯罪”之争

作者:夏勇

第一作者:夏勇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年份:2011

期号:9

起止页码:17-22

中文期刊名:中国刑事法杂志

中文关键词:情节犯;醉酒驾驶;酒后驾驶;危险犯;

摘要:正确理解醉酒驾驶犯罪之关键在于把握其情节犯特征。醉酒驾驶法条表述无“情节”字样,仍属情节犯,其情节就是“醉酒”。醉酒驾驶是严重的酒后驾驶行为,后者本是交通违法,前者是对“醉酒”程度的严重交通违法犯罪化——此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立法衔接关系表明,醉酒驾驶不能适用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同时作为抽象危险犯的醉酒驾驶,抽象危险的认定全凭行为,即达到“醉酒”程度的“酒后驾驶”行为就证明存在抽象危险,足以构成犯罪,至于其中的危险大小区别,至多影响量刑。

分类号:D924.11[犯罪]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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