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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法律关系“一元客体说”的反思——兼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类型的应然选择     被引量:4

An Argument over"Monistic Object"Doctrine of Relations Regulated by Civil Legislation:On China’s Appropriate Ch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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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对民事法律关系“一元客体说”的反思——兼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类型的应然选择

作者:郑晓剑

第一作者:郑晓剑

机构:[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年份:2011

卷号:33

期号:4

起止页码:59-67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客体;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民事权利;

摘要:民事法律关系"一元客体说"主张在民法典中构建一元化的民事权利客体类型,但是这种观点在理论上和逻辑上均不能成立。"一元客体之利益说"混淆了民事权利的客体与民事权利的本质和内容之间的区别,混淆了民事权利的客体与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目的之间的界限;"一元客体之行为说"在逻辑上并不周延,不能在绝对权法律关系中清晰地界定客体的存在与性质。建立多元、开放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体系是中国民法典的应然选择。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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