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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惯和习惯法的概念界分     被引量:1

The Definition and Distinction of the Custom and the Customar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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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习惯和习惯法的概念界分

作者:王林敏

第一作者:王林敏

机构:[1]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276826

年份:2011

卷号:23

期号:4

起止页码:96-101

中文期刊名: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中文关键词:惯例;习惯;习惯法;准用习惯;

摘要:学界对习惯的界定有两个落脚点,即“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对“习惯法”也存在“社会认同”与“国家认可”这两种进路的界定。着眼于“行为模式”所界定的“习惯”实为“惯例”;着眼于“行为规范”所界定的“习惯”与“社会认同”进路界定的习惯法是同一的,可称为“习惯”。而国家通过司法吸收习惯,就形成以判例形式存在的习惯规范,可称为“习惯法”;而国家通过立法以指引性规范赋予习惯以法律效力,即“准用习惯”。

分类号:D920.0[理论]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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