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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人依保证之从属性享有的抗辩权范围——举轻明重方法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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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保证人依保证之从属性享有的抗辩权范围——举轻明重方法的运用

作者:尹腊梅

第一作者:尹腊梅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年份:2011

期号:5

起止页码:47-55

中文期刊名:比较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抗辩权;保证人;从属性;《担保法》;连带责任保证;第20条;保证债务;债务人;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担保法》第20条的适用范围 我国《担保法》第20条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据此,当主债务上附有抗辩权时,保证人就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权。然而该条未提及当债务人享有的不是抗辩权,而是事实抗辩或是形成权时,保证人能否向债权人行使这一权利,导致适用范围上的争议。对此作一认真探讨实为必要。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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