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司法认定中醉驾者的主观罪过分析
Analysis on Subjective of Drunken Driving Man in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Dangerous Driving Charge
中文题名:危险驾驶罪司法认定中醉驾者的主观罪过分析
作者:葛立刚
第一作者:葛立刚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200042
年份:2011
卷号:12
期号:3
起止页码:37-40
中文期刊名:太原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车;主观罪过;
摘要:危险驾驶罪是以故意为主观方面要件的犯罪,醉酒驾车构成该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对与醉酒驾车行为相伴而生的危险结果具有故意心态。醉酒驾车案件中,行为人对危险结果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实践中也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认为行为人已经完成了这一预见。进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成为醉驾者免责的唯一的主观方面的事由。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根据行为和事实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准确认定,以实现危险驾驶罪司法认定的主客观相统一。
分类号:D914.399[刑法]
收录:普通刊